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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淺談與面面觀

劉名倫 - 2019-09-30

地方自治淺談與面面觀

劉名倫

國立臺灣大學政府與公共事務在職專班碩士生

地方自治是一種新的公共服務之理論與趨勢,也是用以改善地方服務品質與績效的新研究途徑,其意涵係指地方政府透過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合,它是使相互衝突或不同利益者得以調和,並且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地方自治涉及二個層面的能力,一個是「結構面的治理能力」,是關切民主參與、有效對話、協調溝通、政策網絡等政治與制度面議題;另一個則是「管理面的治理能力」,是關切人力的專業性、過程的改善、財政自主和組織的調整等理性與技術議題。換言之,即為國家以分權、授權的方式給予地區性與地方性政府或機構,在地方政府的制度性授能下,使某些權力可在城市內部擴散,政府在賦予更多影響力及更大財政責任的同時,也更能促進更為直接的公民參與,並讓地方政府可以對政治議題有更大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分權化的目的是使許多公共服務逐漸變得非標準化,使得服務的提供更能貼切回應與適應地方需求,以達到因地制宜,迅速反應民情之效。

目前世界先進國家相當熱衷政府改革運動,臺灣亦不例外,將其列為施政的優先目標,但普遍面臨的是如何授權與分權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問題。因此,臺灣自治權限的發展與方向應從「治理面」進行討論。1989年世界銀行最早使用「治理」一詞,並認為改革治理的先決條件為:「良好的統治能力」、「公正的司法系統」、「功能性的財政系統及社會系統」。

從英國的經驗來看,1997年英國新工黨(New Labor)大選獲勝取得政權後,「協力經營型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就成為新工黨政府的主要改革訴求之一。協力經營型政府,係指中央政府嘗試授權並跨越各級政府界線的不同議題,促使政策能夠發展出更多的整合途徑,並且創造介於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夥伴關係;而各級政府(Multi-agency)的夥伴關係則是建構在服務遞送的組織之間。

以我國地方自治為例,如河川整治早已成立多年的「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本著流域整體管理的概念,跨越內政部、農委會、環保署、經濟部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等業務,整合為單一規劃與執行的機構,專責處理高屏溪流域內河川整治、水資源改善以及取締行水區內違法事件等業務。這種地方自治方式的出現,即顯示未來協力經營行政的形式,在我國有落實的可行性。

綜上,地方自治應為以多元問題解決途徑以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再用單一方法,或是自我中心方式來處理各項事務,相反的,自我創新與成長並接納各方意見,才能因應多變的環境與複雜的問題。因此,地方自治觀點不僅是策略或方法的變革而已,更涉及到地方政府整體價值觀與定位的調適。

此外,地方自治應代表的是在國家層次的公共政策過程中,地方觀點與價值受到中央重視,進而可能影響到政策的未來走向。是以,從「國家中心主義」到「多元中心主義」;從「強勢國家單獨治理模式」到「國家社會共同治理模式」,再從英國地方治理模式來看台灣地方自治,不難發現臺灣在發展地方自治仍應強化相關之衝擊,如:「全球化之衝擊」、「邁向後官僚政府」、「新型態公共政策議題之挑戰」、「公共參與本質與範圍的蛻變」、「中央政府權力的下放趨勢」、「知識經濟興起」,為地方政府營造不少發展機會。

最後,從上述觀點看來,地方自治(治理)確實與全球治理密切相關,只不過是從全球層次的國際事務下放到基層的地方事務層次,這樣的下放過程顯示出全球治理的高度過高、廣度過寬,皆已不足以因應國內草根性的民眾需求問題。

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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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名倫

國立臺灣大學政府與公共事務在職專班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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