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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新的意義與發展型態(上)

韓保中 - 2018-12-11

社會創新的意義與發展型態(上)

韓保中

韓保中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一、前言

2019年是我國地方創生元年,行政院下多個部會規劃及推動創生計畫,地方的村里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等參與計畫。雖然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普遍適用的原則與措施,各村里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等,必須根據在地需求及境況做出因地制宜的作為。許多地區的資源有限,必須採用新穎的思維、可用的資源及突破的作法,有效解決自身面臨的問題,達到創立新生的目標。

2008年發生金融海嘯危機,歐美國家採取財政撙節政策,處理財政赤字問題時,同時要思考如何導入社會動能協力划槳。市場失靈與企業動能不足,第三部門的划槳能力尚需發展,除了持續社會培力(social empowerment)工程,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也成為治理新重點,受到聯合國、歐盟、英、美等國的關注與運用。社會創新在許多國家有良好的推展,許多經驗可供我國學習與參考,本文將介紹社會創新的意義與運行型態。

二、社會創新的意義與活動特質

Geoff Mulgan等學者認為社會創新讓新理念與需求結合以改善生活,採行創新方法、改良舊方法,啟動民間智慧以提升社會能力並解決社會問題(Mulgan et al., 2007: 7)。Phills 等學者認為社會創新是社會問題的新解決途徑,比舊有方法更有效率、效能、永續或正義,有益於社會整體(Phills et al., 2008)。Julie Caulier-Grice等學者認為社會創新是新的解決方法(產品、服務、模型、市場與過程等)以滿足社會需求,能導向新穎或改良能力與關係,更良善有效運用資源(Caulier-Grice et al., 2012: 18)。

社會創新活動有八項特質,跨部門的合作,藉由公、私及非營利組織等在不同階段的分工合作來創造機會。開放與協力的過程,讓不同部門及組織能互動、對話與合作。草根與由下而上改革,創新的需求來自於地方與基層,基層凝聚力量,進而影響上層的政府與決策過程。產銷合一與合作生產,創新目的在於滿足需求與解決問題,供給者與需求者有直接互動及合作關係,更有利於創新活動的推展。互惠共利的目標,讓參與者及利害關係人都能從創新過程中獲益。創造新的角色與關係,創新事業也產生新的部門角色與互動關係。資產與資源的善加利用,以有限資源解決問題與滿足需求,必須讓資源發揮最大效果。發展資產與能力,社會創新促使組織及成員發展出新的能力與資產(Caulier-Grice et al., 2012: 18-19, 21-23)。

三、組織的創新型態

Julie Caulier-Grice等學者指出,社會組織的四個基礎部門,衍生六種新的組織與關係(請參考圖1)(Caulier-Grice et al., 2012: 7, 22, 27-34):

圖1  社會創新的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Caulier-Grice et al., 2012: 32)

  1. 四個基礎部門:
    1. 非營利組織(the non-profit sector):非營利組織面對社會需求與問題時,能引領及提出新的解決方法。非營利組織的資源與能力有限,生存不易,需要聯繫網絡的建立與資源挹注。
    2. 公部門(public sector):公部門是社會創新過程中的推動者、風險管理者、回應者、執行者、社會創新服務購買者、資金與技術提供者等。
    3. 私部門(the private sector):私部門以獲利最大化為目標,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是企業投入社會創新的因素。
    4. 非正式部門(the informal sector):非正式部門是沒有歸類於私部門、公部門與非營利組織的個人、家庭、社區與團體,是基於信任、志願、互惠與協力合作的群體。
  1. 衍生的六種關係與組織:
    1.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會企業為達成社會目標(social goals)並獲利,擁有商業競爭能力,獲利後會再投資並達成社會目標。
    2. 產銷合一(prosumption):產銷合一讓使用者也成為生產者。
    3. 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成為公私合夥。
    4. 公共服務合作生產(co-production):公共服務與資源的使用或責任歸屬,從專業人士轉向使用者或受服務影響的人。
    5. 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s):基於共同理念與需求,形成新理念的社會運動。
    6. 影子國家(shadow state):政府領航百姓划槳下,許多公共服務由非營利組織(或企業)執行,非營利組織執行大規模公共服務及支配龐大利益,成為影子或地下國家(Crowe et al., 2014: 17; Social Enterprise UK, 2012: 4)。

參考資料

首圖來源: 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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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