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淺析(下)
這次《財劃法》修正,對政府的影響是什麼?
財政分權(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論爭發軔自美國已久,聯邦主義者認為,有關總體經濟的穩定、以援助窮人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等職能,中央政府應該承擔起基本責任,還必須提供全國性的公共財,如國防…等,讓全國人民可享有基本一致的公共服務水準;而因地制宜地提供消費範圍僅限於各地方政府所轄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則可根據消費者(民眾)的特定偏好和情況,來客製化各地方公共財和公共服務的輸出,(Wallace E. Oates, 1999)不論傾向採取何種立場,皆各有利弊,然整體而言,仍可以從水平分配及垂直分配的變化情形,來觀察這次修法的影響,以及後續可能的問題。
一、水平分配
財政水平分配是否合理,主要可觀察「財政資源是否平均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由於「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例」,不再差別對待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原為六都可分配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61.76%、16縣市可分配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24%及縣市土增稅),而是齊一分配,且離島三縣市另有2.5%加菜金,故不論以22個地方政府、或北中南東四大區域來看,水平分配皆有所改善,尤其是六都與非六都的整體預算規模落差大為縮小,是相當值得稱許的部分。
但六都中,增加金額最多的仍是臺北市,成長率最高的則是桃園市,增加金額最少的仍是臺南市,成長率最低的則是高雄市;非六都中,增加金額最多者,乃坐擁竹科的新竹縣市,成長率最高的則是馬祖,漲幅將近4倍,其次,便是東部及離島縣市。中南部縣市雖亦有受惠,但受惠幅度較小。
二、垂直分配
財政垂直分配是否合理,則體現於兩方面:「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配置的衡平性」、「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性」。
1. 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配置的衡平性(陳佩琪,2025)
體現於各級政府的事權須與財權對應,有多少錢、做多少事──這部分理應依據《憲法》相關章節及條文規定,進一步明定於《地方制度法》或《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然而,此二法皆明文臚列地方政府收入包含哪些項目,卻皆未明定地方政府支出包含哪些面向,僅能回歸《憲法》對中央、地方政府權限及業務的粗略劃分,因此時有爭議,而須進一步由大法官釋憲。
而這也是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中,首先點出《財劃法》修正條文第8條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政府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兩者之間的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影響全民福祉的問題。
在中央與地方事權未能明定之前,我們很難進一步衡量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配置是否衡平、合理。
2. 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性
依據OECD(2016)對地方財政自主的定義為: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況下,徵收地方稅、收取收入和分配財政資源的自由,且地方財政自主的概念是多維的,無法用單一指標輕易概括,須檢視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歲入、歲出金額和組成、赤字和債務水準,以及府際財政移轉的規模和內容,還有稅收自主權、消費能力和政府間補助條件等制度指標。
若以相較嚴格的單一標準來看,即地方政府能夠自行設定稅基、稅率或其他稅收特徵。而由此一嚴格標準言,這次修法並未增加地方政府的「自籌財源」(即歲入不含中央補助款、統籌分配稅款的部分),而是在「地方包圍中央」及「朝小野大」的政治情勢下,將中央政府可運用的財政經費,大幅挪移3千多億,納為統籌分配稅財源,並未真正提升地方財政自給自足的能力,反而加劇地方政府對中央財政資源的依賴程度;長期而言,地方是否會因可運用財源增加而逐漸改善,仍有待觀察。
但亦有較寬鬆的標準,衡量「自有財源(即統籌分配稅款和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是有所提高的,且這次修法還明訂不得相應減少一般性補助款,而認為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有所提高。
整體來看,這次修法的主要影響,可能體現在以下4點,並仍有待後續觀察及研究。
一、若以202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試算,預估所有地方政府共可增加3,753億統籌分配稅款,但這也意味中央政府可用經費將大幅減少約12%,影響其施政能量。
二、由於這次修法大幅增加統籌分配稅款,且明訂不可以減少一般性補助款,中央政府的調節工具只剩下政黨政治色彩較高的計畫型補助款(2024年約2,600億元)及專案補助款,將可能大幅減少,並使得地方政府在交通建設、或經濟發展方面的支出,也須相應提高,民進黨執政縣市、或較積極爭取計畫型補助的地方政府,的確可能受到較大衝擊。
三、因應這次《財劃法》修法,中央可能加速調整與地方事權之劃分,尤其是直轄市(臺南市、高雄市)轄下國立高中改制為市立,乃至於推動全國國立高中改制為市立或縣(市)立,以減少非中央業務之支出,但非一日之功,也可能不了了之。另,由於部立醫院的作業基金多有賸餘,筆者認為全面轉由地方政府轄管的可能性應該較低。
四、除了非六都政府的預算規模可能有大幅增長,短期在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計畫型補助款和專案補助款互有增減,以及長期在中央及地方事權可能相應調整的情形下,尚無法十分確定地方政府個別的整體預算規模是增加、減少、或維持不變。
1. 對於整體預算規模增加的地方政府來說,除了配合計畫型補助款減少而增加的支出,如交通建設或經濟發展等項目,或因配合事權調整而增加教育、衛生經費,短期內較可能擴大還債經費,或因應即將到來的2026地方選舉,推出更多社會福利、或煙火式的買票政策,雖然尚不至於擴大負債,但因這次修法未強化適當的支出監督,長期仍可能破壞財政紀律。
2. 而對於整體預算規模減少的地方政府來說,短時間內很可能會產生赤字,進而需要提高舉債,亟需開拓地方財源及節流,或向中央爭取補助。
參考文獻
OECD/KIPF, 2016. “Fiscal Federalism 2016: Making Decentralisation Work”,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dx.doi.org/10.1787/9789264254053-enWallace E. Oates, 1999. “An Essay on Fiscal Federalism.”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 Vol. 37, No. 3, p.1120-1149.
林雨佑、嚴文廷、許詩愷,2024,〈立院激烈衝突後通過選罷法、憲訴法、財劃法修正案:罷免連署、大法官違憲裁判門檻提高,中央增釋3千億給地方〉,報導者。
范正祥,2024a,〈財劃法初審國民黨一級甲動 開會後3分鐘送出委員會〉,中央社。
范正祥,2024b,〈財劃法朝野無共識 全案保留請韓國瑜召集協商〉,中央社。
馮永猷,2015,〈財政均等化如何「均」?-評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財稅研究,第44卷,第2期,p.17-40。
陳佩琪,2025.3.25,〈時隔四分之一世紀,《財劃法》修惡了,還是修好了?〉,新社會雜誌,https://reurl.cc/EVeD6a。
首圖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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