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淺析(下)
這次《財劃法》修正,對政府的影響是什麼? 財政分權(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論爭發軔自美國已久,聯邦主義者認為,有關總體經濟的穩定、以援助窮人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等職能,中央政府應該承擔起基本責任,還必須提供全國性的公共財,如國防…等,讓全國人民可享有基本一致的公共服務水準;而因地制宜地提供消費範圍僅限於各地方政府所轄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則可根據消費者(民眾)的特定偏好和情況,來客製化各地方公共財和公共服務的輸出,(Wallace…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淺析(上)
財劃法是什麼? 《財劃法》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簡稱。這部法是1951年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及第13章「基本國策」所制定,經歷11次大、小修正,規範我國中央、地方政府的收入、支出,分別包含哪些項目,以及如何劃分。 多層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劃分與「事權分工」之間具有對應的關係,透過法律規範各級政府職能運作所需的各項收入與支出,維護民眾基本權利,滿足其基本需要。(馮永猷,2015)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事權分工明確,中央跟地方的收支,仍非全然各自獨立。由於各地方的經濟發展不一,財政收支情形有好有壞,為了「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當往往需要透過「府際財政移轉」(intergovernmental…

台灣行政區劃何去與何從?
我國目前已有六個直轄市,如果近來新竹縣市合併改制為第七直轄市;而且後續進而引發第八都或是第九都的討論,此類的改制直轄市風潮,絕非正途。在此時,我們理應繼往開來,回顧日治時期以來台灣的行政區劃,輔以《財政收支劃分法》,從而重新劃定未來的行政區域。我的具體建議如下: 就主體的行政區劃來說,目前六直轄市十六縣市的劃分似乎仍過於細瑣,宜參考日治時期五州三廳的劃設,將台灣劃分為臺北都(北北基)、桃園都(桃竹苗)、臺中都(中彰投)、臺南都(雲嘉南)、高雄都(高屏澎)與東台都(宜花東)。這樣的劃設,既有歷史根據,又與當前所謂的「生活圈」相符。 而就進一步的治理制度來說,茲以新北市情況為例。筆者認為,諸如50萬人以上的區改制為「市」;人口30萬人到50萬人未滿設為「區」,所以區以30萬人為門檻,後續進行區級單位的行政區域整併。統整之後的基層組織,市或區皆為自治體,市長、區長皆為民選產生,並設有市議會與區議會,各議會配有市議員與區議員,並由在地人民直選產生。就基礎自治體的市或者區,其財政制度的設計必須要反映其所運行的公共事務職能,依據「基本財政需要額」來訂定量身合宜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而就鄰里組織來說,都市地區的里,其人口規模建議為5,000人;山區或是偏鄉地區得另設其他的標準。隨後依都市或是山區偏鄉的標準進行基層鄰里的行政區劃,這個區劃當然是以合併為主。另外,現行的鄰里長制度為「無給職」的制度設計,而為強化鄰里制度的健全,似宜改制為「有給職」並配與鄰里事務之權限。 以上為本人對於臺灣未來地方制度與行政區域劃設的想法,如果可以據以成為後續修憲的條文規定,此將成為未來建立《臺灣共和國》的礎石。 首圖來源:…
![[活動資訊]地方財政的困境與解決之道](https://localtw.org/wp-content/uploads/2021/08/20210821.png)
[活動資訊]地方財政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我國地方財政制度的設計,高度集權中央,也造成地方政府在財政上長期依賴中央,既患寡又患不均。隨著我國民主化的進程,直轄市、縣(市)所擁有的自治權限在自治二法以及地方制度法的先後立法下,已經法制化而獲得保障;然而,規範中央地方財政收支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自從1999年1月修正後,至今超過20年,除了在2002年曾由在野的國民黨主導修法通過黨團版,但遭行政院覆議成功外,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法,就只停留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更有甚者,由於地方財政制度與行為相互影響,因此地方財政制度改革的停滯,進一步使得地方政府長期缺乏提升財政自我負責與財政努力的制度性誘因,造成地方財政的惡化。為改善我國地方財政制度,強化我國地方財政行為,進而提升地方之財政自主權,究竟如何在分配制度和經營上做較大的突破,一直是學界及地方政府關心的課題。 …